第15章 明宗李嗣源(十五)(1 / 2)
第15章明宗李嗣源(十五)
公元926年,也就是后唐天成元年,在辛丑日这一天,朝廷发布了一系列人事任命。前任青州节度使符习被调任为郓州节度使,而前任华州节度使史敬熔则被任命为安州节度使。这些人事调整,无疑是后唐政权在稳固地方统治、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方面的重要举措。
紧接着,在乙巳日,朝廷又颁布了一项关于货币管理的法令。为了防止铜钱被熔化后重新铸造为器物,朝廷明确禁止将熔钱作为器物使用,并对生铜器和熟铜器的价格进行了估定,规定生铜器每斤二百文,熟铜器每斤四百文。对于违反这一省价进行买卖的行为,将按照盗铸钱罪论处。这一法令的出台,旨在维护货币的稳定和流通秩序,防止因私铸铜钱而导致的经济混乱。
丁未日,枢密使院向朝廷上奏了一份条陈,针对各道节度使、刺史中存在的不遵守诏令、公然科敛(即摊派、征收)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。条陈中指出,州使所交纳的军粮,不得再额外要求加耗(即增加额外负担),以减轻百姓的负担。同时,对于节度使、刺史所设置的牙队(亲兵队伍),允许在军都(军队编制单位)内抽取,并直接由尚书省供给衣粮,以确保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。
此外,条陈还指出,各邑有很多人因犯罪而逃亡,他们便到州府投名为使下元随(使节的随从人员),请求职务,以欺压平民。同时,有势力的户人家也在各处行贿,希求得到职务。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官场风气。因此,条陈建议,对于这些行为,必须予以制止,并加强监管。
另外,条陈还提到了州使声称修葺城池官署,向百姓科敛赋税,以及营建私宅的问题。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了对百姓的额外负担和侵害,因此必须予以纠正。为此,条陈规定,各县镇所接受的州使文符,如果涉及科敛百姓的,不得禀受;州府不得赊买行人的货物,也不得强行科率(摊派)。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百姓的利益,防止官府对百姓的过度剥削。
为了确保这些规定的执行,条陈还提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。如果州使敢违反这些规定,允许人们陈告,经勘查核实不虚的,酌情给予奖赏。同时,命令三京、各道州府按照这一处分执行,以确保政令的畅通和有效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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